上诉人(原审被告)竞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竞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牛某丙、牛某丁现金柒仟伍佰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诉讼费420元由被上诉人牛某丙、牛某丁负担,二审诉讼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晓静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