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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与被上诉人牛某丙、牛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竞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竞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牛某丙、牛某丁现金柒仟伍佰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诉讼费420元由被上诉人牛某丙、牛某丁负担,二审诉讼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上诉人竞某甲、李某某、竞某乙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晓静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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