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系谷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又以双方的纠纷已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好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