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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系谷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又以双方的纠纷已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好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谷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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