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4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98年9月25日,汉族,住(略),系马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吴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任组长。
上诉人马某某、吴某某与被上诉人(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略)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已由当事人双方所在的卧龙区X乡政府以宛龙七政(2008)X号文件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照该决定执行。因此,不应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徐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