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邻居杨××因琐事在其房后引发争吵,继尔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手击中被害人杨××左耳处。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杨××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杨××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栗××、王××、朱××、黄××等人的证言及法医鉴定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