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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三家村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村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企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该公司总经办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丽,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焦作市X村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X村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某某、郎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孙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雷前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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