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该服务中心洗车工)在安阳县X乡X村X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找空调摇控器,打开大厅柜台的抽屉时,发现里面有1000元现金,便将10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将1000元退还给该汽车服务中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害人付××陈述、证人张××、付楚×证言、被盗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借款条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个人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