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某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所属的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某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水泥。截至2009年11月26日,原告供给被告散装水泥1506.35吨,水泥款额共计x元。被告项目部已给付原告20万元,尚欠原告x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拖欠原告水泥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违约金从2009年9月22日开始分段计算,暂计至2010年6月30日。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待欠款清偿之日一并计付)。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连霍高速郑洛段改建工程某标段项目经理部共欠原告河南某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二十五万元,被告河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除上述款项外,双方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原告河南某水泥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三十五元五角,及诉讼保全费一千九百二十元,共计四千八百五十五元五角,由原告河南某水泥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