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3月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子周某宁,X年X月X日生次子周某飞。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周某飞由原告抚养。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4月20日在新蔡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周某宁,X年X月X日生次子周某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振学
审判员陈新力
人民陪审员赵文海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