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腾中钦,男,生于X年X月X日,住郑州市。
2010年9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腾中钦的起诉状,要求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禹州市古钧台居民委员会为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行为或评估价格、赔偿损失,拆扒楼房。
经审查,本院认为,腾中钦要求禹州市X乡规划建设局、禹州市古钧台居民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处理行为或拆扒楼房,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二被起诉人拒绝为其作出行政处理行为或不予答复的相关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对腾中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赵建平
审判员:苏中朝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