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2011年1月20日主动投案后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本村鲁X宗、本县X镇X村栾X渠(已判刑)预谋后,驾车窜至本县X乡兰庄西一抽油机井场,将李X山放牧在该井场草地上的两头牛窃走,在将两头牛牵出井场二、三百米远时,栾X渠、鲁X宗被赶到的村民抓获,徐某某驾车逃跑。经鉴定,两头牛价值x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宣读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李X山陈述,证人王X、窦X明证言,案发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本村鲁X宗、濮阳县X镇X村栾X渠(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车辆窜至濮阳县X乡X村西中原油田一抽油场旁,将兰庄村民李X山在此放牧的两头牛窃走。后栾X渠、鲁X宗被抓获,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跑,两头牛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证实其价值x元。
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0年11月18日上午,在梁庄乡X村西一抽油机井场旁,我曾伙同栾X渠、鲁X宗三人偷过两头牛。那天上午10点多的时候,鲁X宗给我打了个电话,我就让他到新院打开大门,把我昨天放在徐X阳家的栾X渠的车开了出来。我让徐X阳和我们一块出去玩,他说他有事,出不去,就没有和我们出去。我开车拉着鲁X宗,到柳屯镇X村接了栾X渠,然后我们一行三人,来到四厂北边准备偷羊,当车走到濮阳县X乡X村西一抽油机井场旁,我看见一大一小两头牛在那啃草。我们等看牛的老头进村回家后,我让栾X渠、鲁X宗二人下车看看。过了一会,鲁X宗打电话过来说能偷牛,我就说你们试着干吧。我就在原地看着鲁X宗牵着牛、栾X渠后面撵着离开了井场,后面还跟着那头小牛。我随即开车先往南,后往西走了。后来,鲁X宗打电话过来问我在哪,我告诉他我在西边的公路上等他。又等了一会,鲁X宗打电话说被人抓住了,让我过去。我没有去就直接开车回家了。回到家后,我将车扔到家门口,让徐X阳开走。后我和徐X阳一起到河北沧州干了一段时间的零活。
2、同案人栾X渠供述:2010年11月18日12点多,我伙同鲁X宗、徐X超三个人在梁庄一村里偷牛时被抓住了。今天上午10点多,徐某超开着我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拉着鲁X宗到我家,对我说出去转转。路上,徐某超和鲁X宗两人说今天见啥弄啥。到12点多的时候,我们三人转到梁庄乡X村附近,见有两头牛在抽油机的旁边啃草,而且附近也没有看管,他们两人就说偷这头牛吧,我说车里装不下,可徐某超说偷到手再想办法。然后徐某超在车上放风,我和鲁X宗就去偷牵这头牛。鲁X宗给我一个短的玉米秸秆让我从后面撵这头牛,我从地上拾了个长的玉米桔杆撵这头牛,我们两个牵着牛走了二三百米的时候,发现后面有人追,我们就放开牛逃跑。在我跑到公路上,随后又赶过去十几个人,将我抓住了,最后你们派出所的人将我带到派出所。徐某超开车逃跑了,他开的是我的白色桑塔纳,牌照是豫J-x。我们偷了一头白色的奶牛,后面还跟着一头小牛犊,白色。因为附近没人看管,所以才偷这头牛。
3、同案人鲁X宗供述:今天12点多时,我和栾X渠、俺村的徐某超在梁庄乡X路西的井场上偷了人家两头牛,被村民抓住扭送到派出所了,徐某超是开车司机,他开着栾X渠的白色普桑(豫x)跑啦。偷了一大一小两只白牛,大的是母牛,小的是牛犊,不知道是谁家的牛,当时井场上就有那两只牛,母牛拴着,小牛犊跑着,有我和栾好渠、徐某超三个人。
4、被害人李X山陈述:我家喂养的两头牛被偷了,今天下午13时许,我正吃着饭,俺本村一个嫂子王X快七十岁了,到我大门外喊我,并叫道:“你的牛叫人偷跑了,”我马上骑一个自行车就往放牛的井场奔去,一出村西口,就望见三个男青年牵着我家的大白牛,后头跟着刚生两个月的小牛犊,正往西向红屯方向走,我一追,对方发现了,就往南肖固堆方向跑了,我就抄田间小路也拐向南堵截,一小会,偷牛的发现了,又折回西北方向,向红屯村西逃去,我又追,一直到红屯村西南角,其中一个偷牛青年跳入一干河沟,欲沿沟向北进,正好我赶到,一把抓住了他,另外两个都进了村里,我抓住这个光说是柳屯的,不讲名字,圆脸,不太高,一米六左右,平头,黑皮肤,黑衣黑裤,黑鞋,挺壮实。我一直抓着这个人呢,后来听其他人讲在红屯正西一个修电工程队的车辆司机室里又抓住一个,第三个逃走了。这时我的牛在红屯村南一个废井场里,开始追一路子,他们都舍不得放手,马上就抓住时,偷牛贼才把牛松手,丢在村南了,是我抓这个人牵着牛,后来也换过其他人。我的牛在村西200多米一个废井场里,用铁杆钉地,拴着咧,一上午都看着,刚回家吃了半个馍,就被偷了,两个牛都是水白色,大的是母牛,还有刚生的一个牛犊,也是母牛。
5、证人王X证言:2010年11月18日12点多,我在俺村X路边上扫树叶,我抬头发现在村西的井场上有两个年青人正牵着俺村李X山养的两头牛向西走,我就赶紧去告诉李X山,走到大街口遇见了李X山,我就说:“你的牛有两个人牵着向西走了,是你们的人不”他一听看见牵牛的人已经牵着牛快到红屯村的油站那了,他随后就追去了。
6、证人窦X明证言:抓偷牛的人时侯我在场,是2010年11月18日13点左右,在俺村西南角的油田计量站旁。2010年11月18日13时左右,我在街里向西转着玩,遇见闫X仙说:“叔,快点吧,有人偷牛呢”,我一听问她:“人往哪跑了”她说往西北跑了,我在地里看见一年轻人手里拿着衣服向西北跑,我就追,这个年轻人往村西南角的油田计量站跑去,他跑到那钻进油田的一辆小货车司机室里了,我追到那就让他出来,他不出来,给他讲了好一会儿,许诺他不挨打,他才出来了,随后派出所的人把他带走了。有几个偷牛的我不清楚,我抓住了一个。
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偷牛现场图及照片、鉴定结论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的罪行,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О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