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坤华,岑溪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0年4月15日依法由代审判员陆万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的代理人苏坤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未同居,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00元给被告莫某某。(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陆万里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