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
被执行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作出的(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某某所有的一辆湘x墨绿色丰田越野车已被我院在交警部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贺某某所有的一辆湘x墨绿色丰田越野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琦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