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
上诉人崔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188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判决应予撤销,本院对崔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再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1889-X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初绍虔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