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王某甲,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威,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并于3月11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偿还原告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清借款本息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
三、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