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刘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丁某之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并于3月10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刘某某欠张某某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319万元。
二、被告丁某、刘某某愿用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X号华发新城X栋X号房屋,作价200万元;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东段建业广场X号楼西楼X层X号房屋,作价70万元;粤x号凌志轿车一辆,作价50万元;登记在丁某名下的豫x号奥迪轿车一辆,作价55万元,合计375万元,抵偿张某某借款本息375万元。以物抵债后,丁某、刘某某仍下欠张某某借款本息584万元,分三次还清。本协议生效之日,偿还184万元,2009年7月2日前偿还200万元,2009年10月2日前偿还200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x元,被告丁某、刘某某负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