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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与被上诉人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

法定代表人魏某甲,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伟、李某某,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伊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X.5万元,双方2003年9月20日借贷关系消灭。伊某某付清上述款项之日,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归还伊某某抵押的房产手续。

二、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

伊某某逾期不履行该协议,按2003年9月20日借款合同偿还借款本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追加罚息。

三、一审诉讼费由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负担,二审诉讼费由伊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初绍虔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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