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
法定代表人魏某甲,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伟、李某某,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某,男,1980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伊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X.5万元,双方2003年9月20日借贷关系消灭。伊某某付清上述款项之日,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归还伊某某抵押的房产手续。
二、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
伊某某逾期不履行该协议,按2003年9月20日借款合同偿还借款本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追加罚息。
三、一审诉讼费由夏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圣源分社负担,二审诉讼费由伊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初绍虔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