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从2009年3月起双方遇及矛盾无法沟通,平时被告工作较累,被告喝了酒后双方就发生冲突。2009年12月27日原、被告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冲突后,原告于2010年1月上旬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彭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至今夫妻感情也很好。2009年12月下旬,原、被告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整理其部分衣物走了,2009年12月31日原告回家,被告看见原告头发染的很黄,被告问原告怎么过了6天才回家,还是不是被告的妻子,原告称本来就不是被告的妻子,当时被告想打原告,但被告很爱原告,所以被告打不下去,原、被告为此发生了争吵。之后,原告陆续将其衣物搬走,2010年1月上旬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目前被告很想原告,被告一直照顾着原告的父亲,望原告回家共同挑起家庭负担。现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诉讼费被告自愿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12月下旬,原、被告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1月上旬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现原告刘某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好。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时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彭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刘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准被告彭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