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305、X室房屋归甘某、王某、王某、王某按份共有,比例为甘某占八分之五,王某、王某、王某各占八分之一。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