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陈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1998年7月-2003年12月、2005年1月-2009年12月租金合计人民币3505.20元,此款于2010年11月1日起每两个月支付人民币500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红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