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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陈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1998年7月-2003年12月、2005年1月-2009年12月租金合计人民币3505.20元,此款于2010年11月1日起每两个月支付人民币500元,至付清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红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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