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潘某
第三人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6月在网上自行相识,同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潘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潘某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被告潘某应于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财产归被告潘某所有,被告潘某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4万元;
四、现在原告赵某名下的股票资金归原告赵某所有,现在被告潘某名下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归被告潘某所有;
五、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第三人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第三人潘某负责偿还。第三人潘某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和女儿潘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00元,由原、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