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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甲与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逯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逯某甲于2009年4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逯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逯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逯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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