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下岗职工,住(略)**居委会**居民区。
被告汤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无业,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汤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依法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初婚时夫妻感情一般;19**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汤某某,现在屈原*X就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要求离婚,被告汤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孩汤某某(现年13周岁)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小孩的抚养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居委会**居民区*栋*号的住房一套,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归被告汤某所有;
四、原被告所欠原告吴某之弟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五、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