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胡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人民币582元;
二、被告胡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X的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93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