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X路X号H-309。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乙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朋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薛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次漏水事件中受损的12卷荷兰进口热转印纸归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处置;
三、原、被告间因本次漏水所产生的纠纷就此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1元,减半收取615.50元,由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辉东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