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22日原告公司给被告乾安分公司进行钻井施工,施工井号为122-3,施工完工后,双方于2007年1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乾安分公司共欠原告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乾安分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至2008年1月31日再次对剩余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x元工程款没有给付,被告乾安分公司推托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处被告乾安分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因被告乾安分公司属世新泰德公司的分公司,所以追加世新泰德公司为被告,以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乾安分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打井是事实,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原告主张于法无据。原告打的井没有验收合格,财务人员在确认单上签字是不了解工程情况,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原告为被告打的井是报废井,不合格,我们虽然同意接收,但接收的是不合格的东西,原告诉请无理,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世新泰德公司辩称,同意乾安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乾安分公司有营业执照,有能力承担责任,世新泰德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与被告乾安分公司达成协议,原告给被告乾安分公司欲开发的122-3油井进行钻井作业,原告从2006年8月22日开始钻井作业,2006年9月22日完成钻井作业。2006年11月3日被告乾安分公司与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相关负责人均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2007年1月1日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总计钻井工程款x元,结算后,被告乾安分公司支付了x元工程款。2008年1月31日双方对剩余工程款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尚欠x元没有支付,因被告推托不付,因而本案成讼。
另查明,被告世新泰德公司是2004年6月9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乾安分公司是世新泰德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成立的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信息咨询、技术服务、陆地采油,负责人是李某某,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场所是乾安县X乡X村,实际营业场所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乾安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双方主体资格,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两份债权债务签认单,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及欠工程款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供测绘图纸、证人证言、各项损失单据等相反证据,因该组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优于被告提供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乾安分公司是世新泰德公司设立的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故乾安分公司民事责任应由世新泰德公司承担。原告给被告乾安分公司进行钻井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乾安分公司已验收确认,并进行了结算,被告方应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请求支付的工程款x元,被告方已盖章确认,所以原告请求的数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迟延给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流动的损失,原告请求自2007年1月1日始至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乾安分公司、世新泰德公司提出的原告钻井作业不合格,油井报废,故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该抗辩理由及所提供的证据其效力低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天龙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人民币,并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世新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某立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