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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岳民商初字第202号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岳民商初字第X号

原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路口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琴,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城公司”)与被告罗某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李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经营责任目标书》,约定被告承包经营原告提供的杭州飞碟6750型城市公共汽车一台,车牌号为湘x,被告每月向原告上缴于6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数(108)线补充协议》,将月上缴数调整至5400元,并明确了缴纳方式。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没有足额缴纳上缴款,共计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请法院支付上缴款x元及违约金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2007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经营责任目标书》和《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数(108)线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包经营原告提供的杭州飞碟6750型城市公共汽车一台,车牌号为湘x,被告每月向原告上缴5400元,并明确了缴纳的方式。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因被告没有足额缴纳上缴款,至今尚欠x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支付原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所欠上缴款x元;

二、原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放弃违约金5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姜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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