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张永增
二ΟΟ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