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石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X镇X村新屋组。
起诉人以岳阳县人民政府退伍安置办、岳阳县民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于1980年11月应征入伍,1982年11月因病住院治疗,随后因部队精简提前退伍。现起诉人称其退伍时身体尚未痊愈,岳阳县人民政府不应接收自己复员,应将自己退还部队。岳阳县民政局在接访起诉人时前后出示的起诉人档案复印件不一致,要求其退还相关资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由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石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远鹏
审判员程开支
审判员杨琳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