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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XX诉被告唐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成XX诉被告唐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X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0年6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天井违章搭建平顶,被告如站在平顶上,不但对原告屋内情况一目了然,还可以轻易爬入原告阳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隐私权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天井内的违章平顶搭建,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XX辩称,被告天井没有完全封闭,该搭建与原告阳台之间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且顶部是用钢板覆盖的斜坡。被告仅是为了安全和卫生考虑才搭建的。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XX与被告唐XX分别是本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及X室房产的所有权人。2010年6月,被告将所使用的天井围墙二侧近原告阳台处用砖砌高致原告家阳台底部,然后在距原告家阳台底部五十公分左右向外用钢板将天井覆盖,其顶部形成一定的斜坡。因协调不成,原告乃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天井内搭建的斜坡,确对原告家造成了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拆除,于法有据,可以照准。至于被告认为其搭建本身是出于自身安全等的考虑,对此,因安全措施并不拘泥于此种方式,被告可另行采取不妨碍他人的措施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天井搭建(包括顶部覆盖的钢板及围墙上砖砌部分),恢复天井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唐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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