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X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城市涡轮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二龙工业园区A座X号。
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凤城市凤山管理区X村X村五组。
蒋某某与凤城市涡轮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08年11月2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丹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8日,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改判凤城市涡轮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雇主并承担对周某某民事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蒋某某的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