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城区分理处职工,住(略)。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7日作出的(2008)本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朱某某持有所抵押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是真实的,并且该房屋确属朱某某所有,因此原审认定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的房照是假的,没有依据。张某某担保的民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认定了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用假房照作担保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借款合同,原审据此作出相同的认定并无错误。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就无效。故,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景祥
代理审判员吴志强
代理审判员李华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