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泠印社出版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良芷等。
原审被告:西泠印社。
原审被告: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西泠印社出版社为与被上诉人齐良芷等、原审被告西泠印社、新华书店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沈阳新华购书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泠印社出版社以各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泠印社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泠印社出版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西泠印社出版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