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