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又名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米庆方、代理审判员唐文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俊
审判员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