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豫华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贵强、宋丛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河南豫华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北法指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河南豫华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豫华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建瑛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