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贤信用社(以下简称古贤信用社)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陈某甲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陈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其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某甲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陈某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建瑛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