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楚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军,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木昌,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春兴
审判员覃祥
代理审判员朱卓慧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梁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