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梧州市广厦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某,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跟踪检查本市“停建区”内城市私有危房维修工作时发现位于蝶山二路蝶翠里X号的房屋有违规重建现象,即冒充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工作人员,与该房屋业主被害人余某某取得联系,以违规重建要受到处罚,而自己可以帮忙解决为由,向被害人余某某索要好处费2000元。12月1日14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在本市X路技交站的农业银行梧州分行营业处门口将好处费2000元交给黄某乙。2.2009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冒充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工作人员,与本市X路X巷X号的房屋业主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联系。12月1日11时许,双方相约在本市X路X号粤海江河水务有限公司营业厅内见面。黄某乙以王某某的房屋属违规重建要受到处罚,而自己可以帮忙解决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好处费,双方商定由王某某给黄某乙好处费2000元。由于黄某乙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而未取得该笔好处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黄某乙身上扣押了赃款20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的情况反映、现场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本案第二起属犯罪未遂,结合黄某乙的悔罪表现,请求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第二起属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认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被告人黄某乙冒充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将其身份告知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信以为真。此时被告人的行为即已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为犯罪既遂,对辩护人提出犯罪未遂的观点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政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