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0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陆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陆某
书记员书记员李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