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周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负责人严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王X、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