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河南泰丰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上诉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