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某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以两百万人民币收购原告持有的郑州某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200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三十万元。2007年12月28日,原、被双方就余下一百七十万股权转让款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转让款一百七十万元。协议生效后,被告至原告起诉之日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其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一百七十万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x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根据2005年6月6日签订的郑州某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以贰佰万元人民币收购原告在郑州某某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20%股权。2005年5月31日,被告支付叁拾万元股权转让款,截止目前还欠壹佰柒拾万元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在充分考虑被告实际情况后,同意被告于2008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壹佰柒拾万元股权转让款;二、被告逾期未能支付,应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向原告按日万分之三的比例交纳所欠款额的资金占用费。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原被告公司印章,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一份、工商登记信息表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加盖有原、被告印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协议效力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所欠原告款项的原因、数额、还款日期,双方均在该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一百七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七百七十五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某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