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果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华万果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河南万果园商贸有限公司、西华县万果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5月作出(2004)周民初字第71-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西华县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案件执行款x元,后又以(2009)周民终字第1037-X号和(2009)周民终字第1037-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两次续冻。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河南万果园商贸有限公司、西华县万果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X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华县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的x元执行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秦天鹏
审判员沈华秋
代理审判员陶陶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