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失火罪于200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1月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百色市右江区X镇X村方屯山界“六扛坡”(地名)开垦荒地,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看守不严火势蔓延至相邻一块甘蔗地的杂草引起森林火灾。烧毁附近山坡上的松木林、八角林及天然杂木林。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技术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3.2公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3.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黄某乙、罗某某的证言;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辨认笔录及其指认现场照片;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出具的《龙川镇X村方屯“六扛”山林火灾损失报告书》及其鉴定结论通知书;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出具的“抓获杨某某的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覃善合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岑雨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