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未婚,没有经济收入,与其父周某元(又名周X)、其母沈利芝尚未分户。在执行过程中,沈利芝为被执行人周某提供担保,周某元自愿承担被执行人周某在本案中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同意由周某元履行。2010年9月15日周某元与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0年9月16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