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肖某乙,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肖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乙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30日由韶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肖某乙自动交纳了x元执行款到法院。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