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岳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工商局铁东分局科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三道委X组。
被告: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色智慧城小区。
委托代理人:于某丁,男,1958年2月1日,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绿色智慧城小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被告于某丙向原告岳某甲借款x元,2个月之内还清,但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现原告岳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丙偿还x元整,被告于某丙表示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某丙于201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岳某甲人民币x元整。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于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冰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