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
被告上海乐津津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上海乐津津饮用水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慧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某诉称,2009年7月19日,原告在本市X路X路口的非机动车道上因堵车等待,倪兴华驾驶牌号为沪x货车在该路口突然斜向倒向非机动车道,将原告连人带车一起撞倒在人行道上。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倪兴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5元、营养费560元、交通费23元、误工费1,680元,共计为2,84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乐津津饮用水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21日赔偿原告姚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585元、交通费23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共计人民币808元(已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乐津津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慧娣
书记员周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