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5-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冷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2月12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被告已停止侵权、消除妨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