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男。
原告许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自行相识恋爱,198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臧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2007年以后,原告感觉被告在外有外遇。2009年3月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4月初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臧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为被告喜欢原告,故平时被告很听原告的话。被告脾气不好,确于2009年3月曾因被告三次未找到原告而猜疑原告,为此动手殴打过原告,被告保证再也不动手打原告。2009年4月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后,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吃饭至今。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家庭孩子及夫妻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臧某于1984年自行相识相识恋爱,198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臧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互相猜疑及被告有动手殴打原告行为等问题,致夫妻感情日趋不睦。2009年4月3日原告许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吃饭至今。现原告许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在本院调解期间,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审理中,被告表示考虑到家庭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双方仍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臧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互相猜疑及被告有动手殴打原告的行为所致。应当指出,被告曾有殴打原告的行为是不对的,今后应予以改正。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信任,互尊互爱,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臧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许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臧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